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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抵制拒绝校园欺凌 幸福平安健康成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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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时间:2024-04-12

    4月8日上午,我校举行“抵制拒绝校园欺凌  幸福平安健康成长”为主题的升旗仪式。
    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,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行为。它既包括直接欺凌,也包括间接欺凌。简单的说,直接欺凌就是肢体攻击,间接欺凌就是语言暴力。校园欺凌不等同于校园暴力,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,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。
    当前,我国和全球的校园欺凌现象都十分严峻。各国政府和各国际组织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,以应对校园欺凌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“全面性教育”理念中也涵盖了认识与应对校园欺凌的相关内容。
     
    2020年我国修订的《未成年保护法》认为: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,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诈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失的行为。学生欺凌属于校园欺凌的一种,校园欺凌的施害者和受害者既可以是学生,也可能是教职员工,也可能是其他社会成员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了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双方的权利和力量悬殊,体现了欺凌行为恃强凌弱的特点。
    校园欺凌的实施主体包括三个方面:即欺凌者、被欺凌者、旁观者。欺凌者,即实施欺凌行为的一方。包括策划者、协助者、支持者,均属于欺凌者。欺凌者的欺凌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。欺凌者违反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则,对社会和谐稳定、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恶劣影响。被欺凌者即受害者,在校园欺凌行为中处于弱势的一方。旁观者可分为“作为”、“不作为”、“起哄”三种情况。“作为”是指及时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、帮助和保护。比如第一时间采取报告老师、报警等有效措施。“不作为”指目睹欺凌行为的发生而无动于衷、以及现场“起哄”者,无形中助长了欺凌行为的进一步升级,增强了欺凌者的攻击行为,加剧了对被欺凌者的伤害,造成欺凌事件的进一步升级,催生了他们的反社会行为。
    在校园欺凌中,欺凌者和旁观者(不作为、起哄)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:校园欺凌情节严重者,会违反法律,触犯《刑法》,可能犯有故意伤害罪或侮辱罪等罪款。犯故意伤害罪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若犯故意伤害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,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,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若犯侮辱罪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权利、政治权利。如果旁观者对欺凌行为采取“不作为、起哄”鼓励态度,甚至加入其中,根据《民法典》1168条和1169条之规定,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    总之,校园欺凌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,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。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,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,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,对学校教育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。作为教育工作者,作为中专院校,作为白衣天使的摇篮,作为新时代有志青年,我们一定要坚决抵制和拒绝校园欺凌,和校园欺凌行为做坚决的斗争。一经发现,严惩不贷。使校园欺凌,这种丑恶现象无处藏身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,学法、懂法、用法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高举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旗帜,拿起法律武器,坚决捍卫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。用《中职生公约》,规范自己的行为,指导我们的学习,养成良好习惯,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,说文明话,办文明事,做文明人。使我们新时代青少年在祖国温暖怀抱里,在党的灿烂阳光下幸福、平安、健康、茁壮成长。为维护平安健康的校园环境,创建和谐安宁的社会氛围贡献我们的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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